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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次:08    来源:    2025年04月30日

他人在网上发布我的个人信息并诋毁,怎么维权?

吴女士:有人给我某社交平台的粉丝私发了我的个人信息,并诋毁我,现在已有10多人收到了这些内容,我该如何维权?

青海省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因此,名誉权和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对方在某公开平台发布咨询人个人信息,发布不实消息诋毁咨询人,已经侵犯了咨询人名誉权和个人信息,咨询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协商无果可以起诉维权。

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李先生:我方是机动车,无行驶证,有驾驶证,是农用改装的拖拉机,停在路边。对方酒后骑电动车撞到我的车尾,导致受伤,请问责任怎样划分?

青海省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 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 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责任可以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交通事故责任最终由交警认定为准。对责任认定不服,可以3日复核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