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背景未经允许使用录音制品

法院:未经许可的商业使用均构成侵权

    版次:08    来源:    2025年04月30日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雷洁

案情

2024年10月12日,西宁某公司在网络直播活动中为活跃直播间气氛、促进用户消费,以播放背景音乐方式公开传播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录音制品,但未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向权利人支付相应使用费用。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遂诉至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要求西宁某公司支付通过网络直播方式使用录音制品的使用费等。

审理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经国家版权局批准设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的音像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相关规定,其可以代表广大权利人集中行使著作权法中规定的相关权利。

受理该案后,承办人多次组织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揽子”使用许可协议,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授权被告西宁某公司在直播间使用所有录音制品的权利,授权期限自2025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止;并由被告西宁某公司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支付上述期限内录音制品使用费及本案合理维权开支8000元。

说法

如今,直播间已然成为大众获取资讯、休闲娱乐与购物消费的“多元阵地”。无论是品牌商家,还是人气网红,都纷纷涌入直播间,借助流量东风开展直播带货。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作品自创作完成即自动受保护,未经许可的商业使用均构成侵权。

在直播中使用他人音乐作品或翻唱歌曲是一种伴随着“打赏”“吸粉”等营利性质的行为,在未经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使用属于侵权行为。随着直播行业创新发展,新的侵权问题和法律问题不断涌现,直播过程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形包括图片、背景音乐、文案介绍等侵权。同时,电商直播也可能产生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情形,如一些主播在介绍商品时,故意使用与知名品牌相似的名称或口号,在推广语中暗示与知名品牌的关系,在直播间布置装饰他人注册商标,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当前直播行业发展迅猛,直播间数量井喷式增长,内容更迭瞬息万变,给版权监管带来极大挑战,难以实现实时动态覆盖。在此背景下,电商直播从业者切不可抱有侵权行为不会被权利人察觉的侥幸心理,若需使用他人作品,务必主动与权利人沟通,在支付合理费用并获得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