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声明

    版次:07    来源:    2025年04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西宁市税务局

第一稽查局公告

宁税一稽公〔2025〕14号

青海博诗特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30105MACPJHQC5Q)

因电话无法联系、实地无人,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西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宁税一稽检通〔2025〕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你单位2023年12月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4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西宁市税务局

第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

宁税一稽检通〔2025〕31号

青海博诗特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30105MACPJHQC5Q)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宋文韡、关紫玥(税务检查证号:青税稽6301190041、青税稽6301240014)2人,自2025年4月3日起对你单位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西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4月28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西宁仲裁委员会公告

青海撒尔邦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都兰县分公司:

申请人青海唐荣矿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海天宏茂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撒尔邦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都兰县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会于2025年3月21日立案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应诉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独任仲裁意见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仲裁员名册、仲裁规则和开庭通知。自公告发出30日即为送达。提出仲裁答辩、选定仲裁员、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6月9日上午9时,在本会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2025年4月28日

西宁仲裁委员会公告

青海中旭商贸有限公司:

本会于2024年11月1日受理的申请人青海民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鱼卡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青海中旭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应诉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合议仲裁意见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仲裁员名册、仲裁规则和开庭通知。自公告发出30日即为送达。提出仲裁答辩、选定仲裁员、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6月27日上午9时,在本会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2025年4月28日

声 明

因不慎,互助土族自治县台子乡哇麻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630223MF2553455T)遗失,特此声明。

声明人:互助土族自治县台子乡哇麻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2025年4月28日

声 明

因不慎,祁晓斐的工作证(编号:QH630107004)及执行公务证(编号:63017028)遗失,特此声明。

声明人:祁晓斐

2025年4月28日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19)青02民破1号之五

本院于2019年4月2日裁定受理青海高原雪山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4月12日指定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担任青海高原雪山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4年12月17日,本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裁定认可《青海高原雪山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修订稿)》,由管理人执行予以分配。2025年4月11日,管理人向本院提交《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本院裁定终结青海高原雪山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本院查明,《青海高原雪山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修订稿)》中青海高原雪山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共计20182187.19元,扣除支出2398783.08元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含破产案件诉讼费及拍卖佣金),提留管理人报酬430000元,并预留费用1550928元(含税费及不可预见费)后,对于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的债权进行了分配。截至目前,除预留剩余资金755690.19元(含提留管理人报酬430000元)外,均已清偿完毕,后续在本院确定管理人的报酬后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青海高原雪山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修订稿)》予以处理和再次分配。本院认为,《青海高原雪山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修订稿)》已执行完毕,管理人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但至本院决定终止管理人执行职务期间,管理人仍需继续履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本院于2025年4月17日裁定终结青海高原雪山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及青海高原雪山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继续完成办理企业注销及后续相关工作。

特此公告

2025年4月28日

西宁仲裁委员会公告

青海天宏茂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青海唐荣矿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海天宏茂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撒尔邦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都兰县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会于2025年3月21日立案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应诉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独任仲裁意见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仲裁员名册、仲裁规则和开庭通知。自公告发出30日即为送达。提出仲裁答辩、选定仲裁员、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6月9日上午9时,在本会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2025年4月28日

西宁仲裁委员会公告

黄爱香:

本会于2024年1月22日受理的申请人青海聚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爱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会(2025)宁仲裁字第016号仲裁裁决书,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25年4月28日

声 明

因不慎,将青海盛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开具给刘子奎(身份证号:630104193209120516)位于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4号时代盛华1幢1276室的房款收据(金额:90604.37元、编号4033141、开票日期:2017年 5月22 日)遗失,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子奎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