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次:08 来源: 2025年04月22日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陈文雯
草场是牧民赖以生存的生活来源。家住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的小勇因自家草场被抵押后无法顺利要回而十分闹心,为了彻底解决这件事,他选择了诉诸法律。
▶案起缘由◀
草场是否归还起纷争
1994年,小勇的父亲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了位于刚察县某地的46.3公顷冬春季草场。2003年,由于小勇家庭经济困难,向加某借款7242元,还款方式为用小勇家草场使用权抵债,折抵年限为20年,从2003年4月17日至2023年4月17日止,双方签下协议书。
2018年2月,加某去世,其儿子小来继续使用草场。
2023年4月17日,协议期限届满,小勇要求小来按协议约定返还草场,但是小来认为这份协议是父亲签订,并且父亲也没对他说过这件事情,他不承认这份协议,也不愿意归还草场。村、乡两级调委会组织调解也未果。最终,小勇一纸诉状将小来告上了法院。
▶对簿公堂◀
是否存在侵权事实
2023年11月17日,刚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小勇在开庭时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小来返还我家的8.8公顷草场。
小勇在庭审中诉称:1994年,我父亲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了46.3公顷草场。2003年,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我向被告小来的父亲加某借款7242元,当时双方签订协议,用5.1公顷草场使用权做折抵,租赁期限为2003年4月17日至2023年4月17日。2023年,加某去世,小来开始使用草场。2023年4月17日,协议期限届满,我要求小来按协议约定返还草场,但小来不仅拒绝返还草场,甚至不承认该协议。在这期间,我丈量了自家草场,发现当时折抵借款的草场实际面积为8.8公顷。
小勇还说:“多年来,其他人的草场租赁价格一年年涨价,我都遵守协议约定,积极履约,从未对被告小来提出过草场价格过低的任何要求,但他却以父亲已经去世、自己对该协议不知情为由拒绝返还草场。”
被告小来辩称,父亲加某在世时未向我提及此事,现父亲已去世,草场的具体情况我也不了解,而且2018年重新丈量草场时,原告未到场,亦未提出返还草场一事,所以不同意返还草场。
庭审过程中,小勇还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自己父亲名下的《草原使用证》及登记表;2003年4月17日签订的协议,其内容为原告小勇因欠加某7242元现金无力偿还,用近5.1公顷草场使用权折抵还款,期限届满归还;提供了一份《公证书》,以此证明加某的签字与协议上加某的签名一致,证明该协议的真实性。他还出具了一份《证明》,内容为邻居证明他的草场界限和与被告小来相邻一面的围栏被挪动的事实;4份调查笔录,证明他家的草场原界限及现在的界限变动前后的情况,被告小来侵权以及被告小来家的牛羊在案涉草场上吃草的事实;一张草场平面图,证明他草场使用权证界限相互印证的事实;一张他草场界限及现在草场侵权状况图,证明他家的草场现状、他家的网围栏移动前的痕迹以及他的草场被被告小来放牧后的图片显示状况。
对上述原告小勇提交的证据,被告小来认为,对原告小勇父亲名下的《草原使用证》及登记表不予质证;对协议不予认可,协议一方的名字是父亲的名字,但不确定是否是本人书写;对《公证书》《证明》均不予认可;对调查笔录不予认可,询问的人都与原告小勇关系较好;承认与原告小勇草场相邻的事实,但看不懂草场平面图;对草场界限及现在草场侵权状况图不予认可,没有移动过网围栏。
经法庭质证,法庭对有争议的证据认定如下:原告小勇提交的《草原使用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登记表系刚察县草原站出具并盖有印章,对其真实性认可;原告小勇提交的协议原件折叠部位虽有破损,不影响协议内容,但签订协议的加某已故,且被告小来不认可该协议,无法确定其真实性,故本院不予采信;《公证书》刚察县公证处出具的文书,对其真实性认可,但无法确定《公证书》中加某的签名是否是其本人签署,对原告小勇主张的证明方向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
刚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小勇主张的诉求,本案是基于草场租赁法律关系产生的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原告小勇应当对草场租赁基本事实以及侵权行为举证证明。庭审中,原告小勇依据协议主张草场租赁以及被告侵占草场的事实,被告小来提出不认可协议真实性以及不构成侵权的抗辩意见。原告小勇提交的协议中,一方当事人即被告父亲加某已故,经法庭释明,原告小勇未对协议中被告父亲加某的签名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因此无法确认协议的真实性。原告小勇主张被告小来侵占8.8公顷草场,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无法确认存在侵权事实。因此,本案中原告小勇提交的证据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小勇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海北州刚察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小勇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槌落定◀
举证不能 维持原判
拿到判决书后,小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1月26日,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小勇诉称:“我积极收集证据,用来证明草场侵权的事实,一审法院不予认可,二审法院应当对2018年重新丈量草场的事实予以调查核实。我认为一审中出示的《证明》能够反映出被上诉人小来侵权的事实。法院对当事人提出过高的证据要求, 将导致上诉人的权益得不到维护,本案为草场侵权案件,侵权事实已经构成。”他变更了诉求,要求被上诉人返还侵占上诉人的近5.1公顷草场,恢复到网围栏移动前的位置、 二审鉴定及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小来承担。
小来也主张了自己的权利,他不承认存在侵占草场的事实,父亲去世以后上诉人小勇才提出关于草场的事情,父亲生前没有提过草场的相关事情,他本人并不知情。对于上诉人小勇提供的视频,视频中的草场是他自己的草场,并非上诉人的草场,他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可。
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分析认定如下:被上诉人应否返还上诉人主张的案涉草场。
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上诉人小来提出对于其父亲是否与上诉人签订过相关合同并不认可的答辩意见, 协议的一方加某已经去世,仅凭上诉人小勇一人的陈述,对于协议的真实性无法得到确认。上诉人小勇提交的证据并不能互相印证,无法证实侵权事实的存在。因此,负有举证责任的上诉人小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上诉人小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小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维持一审判决。
(文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