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次:06 来源: 2025年04月22日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薛慧雯
【案情】
2017年,小丽(化名)与小张(化名)相识后开始同居生活,不久,两人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并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2018年,小丽与小张生育一子张某,双方发生矛盾后不愿继续共同生活。2019年,小丽回娘家居住,张某由小丽及小张父母轮流照顾。2022年,小张与其父母将张某送至小丽家,表示不愿再抚养并不承担抚养费。小丽将小张起诉至人民法院。
庭审中,原告小丽诉请:要求非婚生子张某由原告小丽抚养,被告小张承担张某抚养费每月8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
被告小张表示愿意放弃张某抚养权,但不同意承担张某抚养费。
【判决】
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张某虽系原告、被告非婚生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1条第1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仍需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被告小张明确表示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原告小丽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1条第2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9条第1款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根据庭审查明,被告小张月收入6000余元,该收入虽因建筑行业冬季停工等因素不能确定为有固定收入的情形,但可作为承担抚养费数额的参考。原告小丽,照管不满4周岁的孩子,无法外出务工,无任何经济来源。据此,原告小丽主张被告小张每月承担孩子张某抚养费800元的诉讼主张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庭依法判决,张某由原告小丽负责抚养;被告小张从2022年8月起,每月支付张某抚养费800元,直至张某年满18周岁,于每年12月30日前支付当年的全部抚养费。
【说法】
此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原告、被告双方生育孩子后,由于家庭矛盾导致关系不和,被告拒绝抚养孩子,并将原告及孩子一起送回娘家后不管不问。虽然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是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在法律上原告、被告并未形成婚姻关系。由于目前非婚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关系的建立、维系和解除都是同居男女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都是以当事人个人意志为转移的,权利与义务都是非“法定”的,没有法律保障,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容易发生脱节和虚置,也增加了情感伤害的危险性。
但不管是婚生子还是非婚生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应一视同仁。作为父母,更不应该以此为借口来逃避义务,这样不仅于法不合,更是有悖伦理。父母永远是孩子的第一导师,应做好表率,做一个有责任心、有担当的人,否则上行下效,影响社会风气,有损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此案中,非婚生孩子年龄不到4周岁,被告放弃抚养权,应由原告负责抚养,被告有较为固定的工作收入,原告主张的抚养费800元应当予以支持。同居关系不利于妇女权益的保护,所以,提醒非婚同居关系中的女性要认清现实,主动增强自己的维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