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李永皓
2022年12月,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导致两个孩子失去了母亲,一套房产的所有权问题牵扯出两个家庭的矛盾纠纷。2024年8月26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案起缘由 协议离婚后房产归属引纠纷
1991年4月,倩倩与栋栋登记结婚,两人育有一子小张。6年后,倩倩与栋栋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2000年,倩倩在一场聚会中认识了阿强,两人在交往过程中产生情愫。同年4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小静。2009年4月,倩倩与青海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倩倩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位于西宁市城北区某小区的一套房产,倩倩为该房屋的权利人。3年后,阿强与刘女士签订协议,购买了一套二手房,阿强为该房屋的权利人。此时,加上阿强本来就有的一套房产,夫妻两人共有3套房产,阿强名下两套,倩倩名下一套。
2013年12月,倩倩和阿强签订了一份协议书。
协议书内容为:“双方自结婚以来感情基础稳定,互敬互爱,并非感情破裂。由于双方在西宁有3套房产,为解决税务问题,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待处理完税务问题后,双方办理复婚手续,在此期间,离婚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对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弃和违背此协议。如男方违约或出意外事故,名下所有财产归女方和女儿所有,不得反悔;如女方违约或出意外事故,名下所有财产归男方和女儿所有,不得反悔。”
天有不测风云。2022年12月,倩倩因突发交通事故不幸离世。倩倩的前夫栋栋和儿子小张,因阿强婚内购买的一套二手房的归属问题与阿强、小静产生了分歧。
对簿公堂 协议商定财产归属是否有效?
2024年,为了确认涉案房产的归属问题,阿强将小张起诉至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阿强在婚内购买的一套二手房为其单独所有。
城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房屋是否由原告阿强单独所有。经查,涉案房屋为倩倩与阿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并未具体约定涉案房屋的归属。此外,阿强在庭审中明确,其与倩倩办理离婚手续后仍共同生活,离婚协议书亦载明双方办理离婚手续的目的是解决税务问题,且涉案房屋自倩倩死亡时开始,阿强与倩倩共有的房产已发生物权变动,倩倩的继承人因享有继承权成为该房产的共有人,该协议约定损害了被告小张的合法权益,在小张未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协议中相关约定应属无效约定。故阿强主张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城北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阿强的诉讼请求。
阿强不服城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遂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年8月26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阿强诉称:“我和倩倩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表明,两人对各自名下所有的房屋作了约定,如女方违约或者发生意外事故,名下所有财产归男方和女儿所有。虽然签订协议书的目的是解决税务问题,但并不违背常理。我和倩倩名下共有3套房产,涉案房产登记在我的名下。其中,倩倩的一套房产已售卖给欧女士,欧女士可以证明倩倩名下的房屋系倩倩个人出售给欧女士,该时间段为倩倩与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根据小张提供的银行流水可知,倩倩所得的房款由其使用并未用于家庭开支,我并未从中获得收益。故双方名下的房产有各自处置的权利,且属于各自单独所有,并非夫妻共同财产。”
小张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阿强与母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3套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涉案房屋产权证注明单独所有仅能证明房屋登记时登记在个人名下,无法证明为个人所有,没有约定的财产均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遗产予以分配或分割处理。此外,关于阿强与母亲签订的协议书,该协议并未对3套房屋的具体名称、位置、面积、产权归属等情况作出具体分配,签订协议的目的是解决税务问题,属无效协议。且该协议表明,阿强与母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拥有3套房屋的事实。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槌落定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为所有权确认纠纷案。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涉案房屋所有权是否归阿强单独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4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故本案案由应依据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认,阿强主张本案系所有权确认纠纷,并起诉要求一审人民法院对涉案房屋予以确权,即涉案房屋非倩倩的遗产并予以确认为阿强单独所有。对此,人民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为阿强与倩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阿强与倩倩于2013年12月20日协议离婚,在西宁市城西区民政局留存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未就涉案房屋产权归属作出约定。双方虽于2013年12月25日签订所谓的协议书,但该协议书明确写明双方离婚目的是解决税务问题,故阿强在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已书面约定涉诉房屋属于其单独所有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倩倩已经去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倩倩去世后,归属于其的合法财产正式成为遗产,份额的归属及分配属于法定继承之范畴,相关权利人应在继承纠纷中处理。对此,阿强主张涉案房屋为其单独所有的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阿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