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王瑞
盗窃
小奔有多次犯罪前科,此前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20年12月刑满释放。但刑满释放还不到半年,小奔又起了贪念。
2021年3月19日,小奔乘车从西宁市湟中区多巴镇到西宁市湟源县城关镇。当日21时许,步行经过湟源县城关镇某小区时,他发现一楼有一户家中无人,遂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开北侧卧室的窗户翻身而入。入户后,小奔迅速翻找财物,最终在主卧书桌的抽屉里发现几件黄金首饰。他连忙将黄金首饰装进上衣口袋,迅速逃离现场。
“师傅,去多巴镇,麻烦您开快一点儿!”当日22时许,小奔拦下了一辆出租车,催促司机快点出发。
司机看着后视镜里包裹严实又慌慌张张的男人,虽然感觉有些奇怪,但还是一脚油门向目的地驶去。
销赃
看到出租车起步,小奔松了一口气,他伸手摸了摸口袋里的几件黄金首饰,心情愉悦,毕竟这是他今晚来之不易的“收获”。再次掂了掂黄金首饰的重量,小奔脸上的笑容不自觉蔓延开来……
3月20日一大早,小奔揣着黄金首饰从多巴镇赶到了湟中区鲁沙尔镇,找到了一家金银加工店,经店内工作人员检验后,以每克360元的价格将黄金首饰卖出,共卖了1.8万余元。随后的几个月里,小奔不仅用赃款购买了最新款的手机,还在不少地方进行消费。
3月21日清晨,家住湟源县城关镇某小区的小海回到家中后,被眼前的景象惊呆了:家里窗户敞开着,不仅有被翻动过的痕迹,而且放在主卧书桌抽屉里的几件黄金首饰也不翼而飞。意识到家里遭了贼,小海连忙向警方报了案。
判决
同年6月1日,小奔在湟中区多巴镇一出租房内被警方抓获归案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8月30日,湟源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向湟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1月,湟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湟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18069.33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同时,被告人曾受过刑事处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次犯罪,属于累犯。最终,湟源县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被告人小奔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零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其向被害人小海退赔经济损失。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