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六号)
《黄南藏族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已经2024年4月17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5月24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现予公告。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2024年7月25日
黄南藏族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三章 保护发展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