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们公司对于员工加班有审批确认程序,我有很多加班都没有经过确认,但是有考勤时间的记录可以作为证据。现在我已经辞职,能否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用?
读者:王先生
王先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或者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可见劳动者加班是以用人单位需要加班并和劳动者协商后确定,而不是劳动者自己延长工作时间就视为加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考勤时间记录只能反映员工在公司的时间,并不能得出员工是在加班的结论,尤其是在用人单位实施加班审批制度的情况下,如果只是有考勤打卡的时间记录,一般来说尚不能认定构成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