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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存在争议 如何解决纠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08 17:11:02 来源:

编辑同志:

我丈夫最近因遭遇事故受伤导致智力受损,医生认为已没有完全恢复的可能。由于他之前经营一家公司,因此日常有很多事务需要处理。基于他的情况,现在很多事都停顿下来,公司其他股东要求我们作为家人尽快确认他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一名监护人,代替他处理相关事务。

但是现在公公婆婆要求由他们担任监护人,而我认为自己作为妻子,应该担任监护人。

如果对于监护问题存在争议,我们该如何解决?读者:刘女士

刘女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0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现在你们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存在争议,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由法院根据查明的情况指定监护人。


(编辑:李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