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丈夫前几年入股了朋友的一家公司,现在我们打算离婚,他对入股的收益一直避而不谈。请问,这种投资入股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读者:刘女士
刘女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入股朋友公司产生的收益,属于“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只要入股和收益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至于该公司的盈利、分红等情况,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