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胡某与李某生育两子后,于2019年离婚。离婚诉讼期间,胡某将孩子带至李某的母亲处,后自行离开。李某的母亲照管孩子长达半年。后李某的母亲起诉要求李某、胡某支付孩子生活、教育等费用12万元及利息。请问,隔代抚养能主张“带孙费”吗?
读者 葛女士
葛女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现实生活中,通常将祖父母出于主动和自愿的临时性照料、偶然性帮助、自愿性出资等行为认定为纯粹情谊行为,此种情况下祖父母没有偿还费用的请求权。但当祖辈的隔代抚养行为在主观意愿、持续时间、费用数额、抚养事项等方面超出了主观意志和负担能力的合理限度时,则不宜用情谊行为予以认定,否则不仅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增进父母对子女和家庭的责任感,与尊老爱幼、文明家庭、和谐家风的社会价值导向相悖。对祖辈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予以偿还,符合法律关于家庭文明建设的倡导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