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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口锅引发的惨剧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30 16:11:56 来源: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祁瑛

本是邻里,却在一次冲动后大打出手,酿成惨剧。回看事件的起因,却是一件完全可以商量的小事……

邻居之间 因琐事发生冲突

西宁市城北区某小区同一单元楼里,住着陆春和谢洪两名已到古稀之年的老人,两人是上下楼的邻居,平时抬头不见低头见。

陆春喜欢把楼道的一部分空间占为己有。他在六楼居住,却把一部分收集来的东西放在七楼到楼顶平台的位置。住在七楼的谢洪对他的这种行为很是不满,但多次沟通后,陆春仍不为所动。

2023年8月18日,谢洪看到陆春放在楼梯处的一口锅后,瞬间被激起了怒火,拿着那口锅就扔到了楼下的垃圾桶里。

当日21时左右,正在家中独自小酌的谢洪听到楼道里有人在大声说话,听声音就在7楼,他忍无可忍把门打开想告诉对方声音小一点。

打开门,谢洪看到的正是陆春,旁边还站着一个小姑娘。原来是陆春找隔壁单元的小姑娘帮他搬东西,到他经常存放东西的七楼至楼顶平台的位置,发现存放在那里的一口锅不见后,在翻找。

谢洪“告诫”了两句,陆春反问他有没有看到自己的锅,谢洪随即告诉对方,那口锅已经被自己扔了。

双方曾产生过口角,陆春听到谢洪随意扔了他的东西后,更加怒火中烧。随后两人发生肢体冲突,陆春将谢洪踹倒至7楼楼道,谢洪后仰倒在了自家门前。随后,陆春依然没有停手,用脚多次踹踏谢洪头部,致使其失去了意识。见谢洪不再动弹,陆春拉着谢洪的脚腕,把他拖进家里放到客厅茶几旁,随后关上大门离开了谢洪家。

目睹两人动手的小姑娘,早已被吓得跑下了楼。

家人发现 亲属已经死亡

2023年8月20日8时许,从外地开开心心旅游结束的谢洪妻子王梅回到家中,还没来得及和丈夫分享旅途中的所见所闻,就发现丈夫谢洪趴在客厅地板上一动不动。王梅急忙上前查看,发现丈夫的身体已经僵硬,随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

在120急救人员电话指导下,王梅用手靠近谢洪的鼻孔,发现他已没了呼吸,头部附近的地上还流了一大滩血。王梅不敢相信眼前的这一切,但是随后到达现场的120急救人员仔细查看过谢洪后,确定地告诉她,谢洪已经死亡。

当日,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受理后决定对此案立案侦查,发现陆春有重大作案嫌疑,并在当日20时许在西宁市城中区一美食广场内将其抓获。归案后,陆春供述了8月18日晚在7楼楼道对谢洪实施殴打至昏迷后将其拖入家中后离开的事实。民警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案发地小区监控视频没有拍摄到谢洪出入小区的情况。

后经鉴定,谢洪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6mg/100ml。陆春因心境障碍(躁狂发作)曾于2003年住院治疗,鉴定陆春患有精神障碍,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医鉴定,死者谢洪在其心脑血管病变及饮酒等因素的基础上,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内出血死亡;陆春右眼受到钝性外力作用造成右眼皮青紫肿胀,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触犯刑法 构成故意伤害

2023年12月1日,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向城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陆春犯故意伤害罪。王梅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024年1月10日,城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法庭上,陆春辩称,谢洪是喝酒而死的,其是为了保护在场的一个小姑娘同时也是自卫才踹了谢洪,不是故意伤害,其行为不是犯罪,也不应该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陆春的辩护人认为,陆春可能存在正当防卫或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形,如果不存在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情形,那么被告人陆春也具有以下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在侦查阶段客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患有精神障碍,无法正常认识到自己实施危害行为的结果,且被害人丢弃被告人的物品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经鉴定患有精神障碍,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无经济来源且年事已高,建议对被告人从轻、从宽处罚。

王梅索赔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8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证人的证言和现场视频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陆春与被害人谢洪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陆春实施了从楼梯上踹倒被害人并继续踹踢其头部的行为,鉴定意见证实谢洪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内出血死亡,即被害人谢洪死亡结果与被告人陆春实施伤害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谢洪有侵害被告人陆春或者其他人的行为,被告人陆春的行为不具有防卫目的、不符合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法律规定。

综上,被告人陆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陆春犯罪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因其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减轻处罚。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支持原告人关于丧葬费的主张,对于其他费用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陆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陆春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梅丧葬费5.5万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案件点评:

邻里之间 以和为贵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祁瑛

生活中,邻里之间接触频繁,难免会有矛盾产生。因相邻关系纠纷大打出手进而转化为刑事案件的事例时有发生,从这类案件的特点来看,相邻关系纠纷都有一个“酝酿—发展—激化”的过程,只有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才能减少矛盾纠纷的进一步升级,进而有效防止演变为刑事案件。

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角度出发,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精神协商解决;若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当地村(居)委会、司法机关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采取向法院起诉等合法途径解决,通过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理应守望相助、和睦相处。遇事不要冲动,动手并不能解决问题,伤害他人的同时也会让自己付出沉重的代价。


(编辑:李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