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过生日当天,丈夫及亲友来到某酒店为我庆祝,丈夫点了我最喜欢的海鲜火锅。用餐过半时,丈夫让服务员加些汤。不料,服务员在加汤时,不小心将热汤倒在了我的身上。我被送往医院,住院30天,治疗花了很多钱。我要求酒店赔偿损失,酒店方却称:服务员是临时工,其加汤时造成顾客人身损害,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不应由酒店方赔偿,应由服务员个人承担责任。请问,用餐时被服务员烫伤,究竟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读者:王女士
王女士:
酒店无权以任何理由主张免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就是说,只要工作人员在上班期间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用人单位就要承担侵权责任。理解该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三点:一是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工作人员的行为与“执行工作任务”有关,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即使发生在工作时间内,单位也不承担侵权责任,而应当由工作人员自己承担;二是“工作人员”既包括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也包括临时在单位工作的员工;三是用人单位不能通过证明自己在选任或者监督方面尽到了相应的义务来主张免责。
本案中,服务员是酒店的工作人员,并且是在上菜时造成顾客损害的,因此,酒店既不能以服务员系临时工为由主张免责,也难以服务员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由拒绝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