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和前夫当初协议离婚时,为了能够顺利离婚并取得女儿的抚养权,我放弃了抚养费。
离婚时女儿在上幼儿园,去年9月她已经升入一所民办小学就读,每学期的学费较高,凭我一个人的收入有点不堪重负。为此,我跟前夫商量,希望他分担一些,但是他说离婚时已经签订了协议,不同意支付抚养费。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能否去法院起诉要求他支付抚养费?读者 杜女士
杜女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