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陈某与妻子肖某离婚后,为争夺11岁女儿小菲的抚养权,使用暴力手段从肖某处抢夺小菲,并将小菲藏匿到他人处,导致肖某一年多未见到小菲。在肖某找到小菲后,陈某不顾小菲哭喊阻止,暴力殴打肖某并造成小菲面部受伤,引起小菲极度缺乏安全感等心理问题,使小菲不得不接受心理治疗。请问, 陈某的行为对小菲是否属于家庭暴力?
读者 刘女士
刘女士:
陈某的行为对于小菲来说,属于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本案中,陈某为争夺抚养权,不考虑是否最有利于小菲的成长,不尊重小菲的真实意愿,先是暴力抢夺、藏匿小菲,导致小菲一年多没有见到其母亲肖某。后又不顾小菲的哭喊阻止,暴力殴打母亲肖某,同时造成小菲面部受伤,导致小菲因极度缺乏安全感等心理问题而接受心理治疗。尽管陈某暴力殴打的直接对象并不是小菲,但小菲所遭受的身体、精神侵害与肖某的行为直接相关,对小菲而言同样属于家庭暴力,必须予以制止和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