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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报酬去哪了

法院:双方并未成立居间合同关系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12 10:48:50 来源: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陈文雯

经朋友引荐,科技公司的吕冰介绍材料公司给建筑公司供货,成了中间商。本以为可以从中赚点儿钱,但是建筑公司并没有和材料公司签订合同,反而是和装饰公司签订了合同……

那么,中介报酬去哪了?吕冰一纸诉状将材料公司和建筑公司告上法庭。

案起缘由

合作不成引发纷争

吕冰是科技公司的总经理,2022年3月,一朋友给吕冰推荐了材料公司销售人员王明的微信,称材料公司有一种防水材料正愁没有销路。吕冰正好有销售渠道,便和王明在微信上沟通这一事宜,还将样品提供给了建筑公司,期待能促成两家公司的合作。

但是因为种种原因,建筑公司并没有和材料公司签订合同,而是和装饰公司合作并签订了合同。

吕冰认为,明明是自己所在的科技公司为材料公司提供了项目的地址、报价等信息,材料公司不但没给科技公司支付居间费用也就是中介报酬,反而将信息泄露给装饰公司,绕过科技公司,建筑公司和装饰公司达成协议。因此,吕冰将材料公司和建筑公司告上法庭。

对簿公堂

原告主张居间费用

2023年7月17日,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三方在法庭上发生了激烈的争论。

吕冰代表科技公司在庭审现场诉称:“2021年12月,公司获悉并洽谈这项市场防水材料供给事宜。经朋友介绍,由王明与我对接此项业务并提供报价,我们将材料公司的报价及样品提供给建筑公司负责人,还和材料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由我们提供居间合同,材料公司所供材料按每平方米1元支付居间费用。在此过程中,我们多次催促材料公司签订居间合同,但材料公司找各种借口不签字盖章,后来才得知材料公司在我公司处获得信息后私自与建筑公司联系接洽,让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洽谈并签订合同,约定自2022年3月15日供货。因此,我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追究两被告的违约责任,追回可得利益损失,由两被告支付我公司居间费62695元,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材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我们与原告科技公司之间的居间协议没有达成一致,也没有签订合同。科技公司还将重要内容改动后提交给法院。我们和建筑公司没有签订合同。”

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我公司和科技公司没有任何合同、协议,从来没有谈过劳务的部分,也谈不上让被告支付劳务费用。前期洽谈时,科技公司供应的材料单价过高,质量也不符,最后和我公司签订合同的是装饰公司。”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科技公司已经履行了向材料公司报告订立合同机会的义务,但不能证实促成材料公司和建筑公司之间订立合同或绕开原告、两被告直接订立合同的事实,因此,原告主张居间费用无事实依据。而且事实证据也无法证明原告和被告材料公司必要费用进行约定的事实。因此,驳回原告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科技公司负担。

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23年11月21日上诉至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科技公司主张撤销一审判决,两公司仍支付62695元居间费用。吕冰代表科技公司在庭审现场诉称,材料公司与建筑公司通过科技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取得联系方式并获知商业机会,又以装饰公司的名义实施了防水材料供货。从实质上看,此项供货行为明显是为了绕过科技公司订立合同,属于“跳单行为”。此外,材料公司和科技公司磋商时,曾明确居间费用单价按照供货量每平方米0.5元至1元支付。对于供货量的事实,材料公司一审提交的防水材料购销合同已经证明存在供货事实及实际供货量。

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科技公司应向材料公司主张居间费,我们公司与装饰公司之间签订的防水材料购销合同与本案无关。”

材料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槌落定

居间费用缺乏依据

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科技公司在一审、二审提交的微信聊天截图证据,虽能证明其法定代表人吕冰与材料公司销售人员王明在微信聊天中磋商过要订立居间合同的事实,但王明向吕冰微信发送的居间合同,吕冰并未全部认可且直接作出承诺,而是对该居间合同修改增加了条款后,又通过微信发送了新的居间合同。对此居间合同,王明也没有直接作出承诺。两人虽是以电子数据交换的方式发送了居间合同,但均代表各自一方的意愿,是要约与新要约的性质。王明先发送给吕冰的居间合同属于要约,吕冰修改后发送给王明的居间合同属于新要约,对于要约及新要约,均未得到对方的直接承诺,即双方对居间合同未达成最终合意,双方并未成立居间合同关系。其次,在一审、二审中科技公司均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王明或材料公司接受其服务后,利用其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其直接促成建筑公司与装饰公司签订了合同的事实。因此,不构成“跳单行为”。再次,根据科技公司一审、二审提交的现有证据,均不能证实吕冰与王明磋商居间事宜过程中对居间费用进行过约定的事实。

2023年11月21日,海东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编辑: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