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雷洁
业主因不满业委会副主任所作所为并质疑其拿回扣,就在微信群中随意泄愤辱骂他人,结果被对方诉至法院。近日,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名誉侵权的案件。
案起缘由
业主在小区微信里群恶意谩骂
甲亮亮是西宁市城东区某小区业主,2021年10月,该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经过选举,他被选为小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任期3年。平日里甲亮亮会参与对小区业主的日常服务工作,并且与物业公司对接小区日常管理等工作。然而,小区部分业主对甲亮亮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很是不满,其中就包括业主曾小伟。
2023年2月开始,曾小伟和甲亮亮及小区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此时正值小区物业公司合同到期,大家正在商议是否更换新的物业。曾小伟在业主微信群内就更换物业之事发表个人看法,表示不同意更换物业公司。然而,经过业主委员会商议,小区决定更换新的物业公司。更换新的物业公司后,曾小伟和甲亮亮在微信群里多次发生争吵,曾小伟还针对甲亮亮多次发表带有辱骂、讽刺色彩的言论。
最让甲亮亮不能忍受的是,曾小伟还在小区多个业主群内,声称包含他在内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与新物业公司之间相互勾结牟利,以此撺掇其他业主共同对付甲亮亮和业主委员。
随后甲亮亮以曾小伟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曾小伟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对簿公堂
谩骂行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害
2023年10月7日,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原告甲亮亮诉称,2021年10月27日,小区通过政府部门发文准许成立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并由他担任副主任一职。自此,他尽职尽责履行相关义务,并为小区全体业主争取权益。业主委员会成员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定期公示公共收益所有账目,这些都能查到。业主委员会成员履职期间不存在任何违规现象。关于更换物业公司一事,小区原物业公司服务到期后,业主委员会依照业主大会要求更换物业公司,不存在和新物业公司勾结牟利的情况。
被告曾小伟辩称,首先,2021年成立业主委员会时,原告甲亮亮等人在没有召开业主大会的情况下违规操作,通过不正当手段成立业主委员会并担任副主任一职。在担任副主任一职期间,甲亮亮工作作风霸道粗暴,经常在业主微信群里攻击谩骂和他持不同意见的业主,甚至在骂不过的情况下,直接将这些业主踢出微信群,尤其在更换物业公司的问题上,甲亮亮与其他持反对意见的业主在微信群中多次相互谩骂、争吵。
原告甲亮亮称:“曾小伟长期对我和业主委员会不满,为发泄个人情绪,在小区邻居互助群、业主群等多个微信群里恶意攻击我。为达到个人泄愤的目的,还多次在微信群里挑唆其他业主一起言语侮辱我,并蓄意捏造我吃回扣,进行诽谤。直到我起诉至法院以后,曾小伟仍然在微信群内变相挑衅,对我进行人格攻击,造谣我为个人私利更换物业公司,曾小伟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我的心理健康、侵犯了我的名誉权。”
对此,被告曾小伟辩称:“我作为业主群的群主,在得知业主们因不同意更换物业公司被攻击、被踢出微信群后,在自己的微信群内讨论此事并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我是因为不认可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程序和更换物业公司的决定,为了维护小区广大业主的权益而阐述事实,并没有转发不文明的语言,甲亮亮在其他微信群内也和其他业主存在相互诋毁谩骂的情形,我的行为并非基于个人恩怨,不构成对甲亮亮名誉权的侵害。”
法槌落定
停止侵害并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经审理查明,原告甲亮亮与被告曾小伟均系本市城东区某小区业主。原告在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任副主任一职。
2023年初,被告对原告及业主委员会关于更换物业公司的决定不予认可,并且对包括原告在内的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产生程序及对业主的态度不满等在微信群中发表言论,谩骂原告并称原告吃回扣。
法院认为,被告曾小伟在微信群中对原告甲亮亮发表的上述言论具有侮辱性,且关于原告吃回扣的言论没有事实依据。微信群作为新兴的网络传播方式,是一种开放性的网络舆论平台,具有一定的社会公共性,微信群成员有几百人,且绝大部分为小区业主,被告的言论已经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对原告名誉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被告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00条第1款“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的规定,本案中由于被告的言论系在小区业主群内发表,该言论传播量不大,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其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内公开赔礼道歉能达到消除影响的效果,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停止侵犯名誉权行为并在小区所有业主微信群发表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被告的侵权程度不致于对原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的行为对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故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8000元由被告承担,首先,该笔费用并非维权必须产生的费用;其次,律师费用在实际维权支出时并不统一,不同的律师收费差距较大,不应根据实际产生的数额来确认;再次,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业主应当建立通畅健康的沟通方式,原告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本就有汇聚民意、表达民愿的职责要求,在双方产生意见分歧后,应通过合理沟通、投票表决的形式来处理争议、凝聚共识,通过谩骂、微信群删除异议者乃至诉讼等方式都不利于矛盾的解决,反而使矛盾扩大,也背离了业主委员会制度设计的初衷,该方式不应提倡;最后,原告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工作态度和方式对于激化矛盾也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自身存在过错,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法院对本项诉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曾小伟停止对甲亮亮名誉的侵害,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业主微信群里发布道歉声明向甲亮亮公开赔礼道歉。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