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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否撤销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12 10:49:08 来源: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薛慧雯

在公司作业时因事故意外身亡,死者家属与公司几经沟通签订赔偿协议后,公司按期履行协议内容,家属却突然提出赔偿协议有失公平,要求撤销协议重新计算赔偿金,那么赔偿协议能否撤销呢?

案起缘由

签订赔偿协议后反悔

2023年3月19日,应公司要求和同事一起去砍伐树木的保洁员王守文,在砍树作业时被树枝砸伤。同事将王守文送往医院治疗,但因伤势严重最终抢救无效于次日不幸离世。

王守文火化后,他的3个子女王杰、王莲和王竹找到公司协商相关赔偿金额。经协商,公司与王杰、王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在多人见证下签订赔偿协议。协议约定由公司支付给王守文家人包含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等共计16万元,双方在赔偿协议上签字后,并由其他在场人签字确认。

“这份协议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且我们的母亲和妹妹并没有在赔偿协议上签字确认,应该重新计算赔偿金额。”

“公司已赔偿了多半金额,现在提出重新协商的要求,我们不接受。”

2023年5月,在公司按协议履行支付了多半部分赔偿款后,王杰和王莲提出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显失公平,且还有两名家庭成员不知情也未签字确认。公司拒绝撤销赔偿协议以及重新计算赔偿金后,王杰、王竹以及其母亲何梅、妹妹王莲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簿公堂

原告请求撤销赔偿协议

2023年5月11日,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何梅、王杰、王竹和王莲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并判令被告赔付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39233元。

法庭上,原告王莲诉称,被告公司在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安排本应该从事保洁工作的王守文做高危工作,在发生意外后规避侵权责任,利用侵权权利人不知道赔偿项目和标准的情况下签订赔偿协议,协议中也没有包含其因侵权行为而导致的侵权责任的承担。同时,在协商赔偿事项以及签订赔偿协议时,其母亲何梅完全不知情也未签字确认,因此该协议并非取得所有直系家庭成员签字认可,理应撤销。

被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当时,我方让王杰和王竹叫他们家里全部人过来签字,他们称母亲和妹妹正忙着丧葬的事没时间过来签字。王杰告知我方,他可以代表全家签订协议。签订赔偿协议时,在场的人不仅有我方各负责人,还有他们的亲戚朋友,均可证明。而且,在签协议之前双方已有过两次调解协商,地点都在王杰家,其母亲何梅与妹妹王莲都在旁边,所以不存在她们不知道协议内容的情况。同时,在赔偿协议达成后,我方已经向原告支付了12万余元赔偿款,因未到履行期限,剩余款项还未履行,因此不同意撤销该协议,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槌落定

驳回原告诉求

互助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案争议的焦点为关于原、被告签订的涉案赔偿协议能否撤销的问题。

首先,已故者王守文自2015年受雇于被告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虽无签订书面劳务协议,但实际已形成劳务关系。其在作业时不幸被树枝砸伤而亡,纯属意外,但其作为被告的雇工,理应由被告给予赔偿,故此案不属于侵权责任纠纷,而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其次,关于涉案赔偿协议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1条之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其中,缺乏判断能力是指缺少基于理性考虑而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或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予以评估的能力。此案中,原、被告系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且原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在多人见证和共同协商的情况下,经计算达成赔偿协议并按照协议履行支付了大半赔偿款,其中,并无缺少理性考虑或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无评估的能力,故该赔偿协议并不存在显失公平,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

再次,关于涉案赔偿协议是否因未取得原告何梅、王莲签字确认而无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审核证据,依据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依据该条规定及高度盖然性原则,结合此案实际,虽然原告王杰对于其向被告作出可全权代表家人签订协议的意思表示否认,但案外人均在法院询问时作答称当时原告王杰确实作出了全权代表原告何梅、王莲签字认可的意思表示,且王杰的调查笔录与原告对该份笔录质证意见中所称的原告何梅、王莲未到场的原因相吻合,即二原告系因当时安葬完王守文在家里招待亲戚朋友,所以未到场参与协商和签订协议。同时,签订赔偿协议之前,双方已多次协商沟通,在此过程中并未安葬死者,几名原告作为家属,对于协议达成不知情的理由不符合常理。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认为,该赔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符合撤销条件,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互助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5条之规定作出判决:驳回原告何梅、王杰、王竹、王莲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送达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经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且法律适用准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此案拷问的是当事人的诚信和契约精神。在社会交往中,诚信和契约精神是社会信任的基础,是社会和谐的保障。契约的精髓是诚信。现代社会离不开契约,而契约又是以诚信为前提。只有坚守诚信品格,自觉遵守契约精神,才能在市场经济中赢得阵地,在社会中赢得信誉,反之,谁违背契约精神,谁就会自饮苦酒。我们应该遵循诚信和契约精神,保持真实、诚实、守信的态度和行为,履行合同条款,维护商业信用和社会和谐。


(编辑: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