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张小娟
2023年来,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与青海省妇女联合会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的职能优势,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联合开展“关注困境儿童和困难妇女,加强专项司法救助”专项行动,持续加大因案致困妇女儿童的救助帮扶力度,以实际行动为民办实事,取得明显成效。
小明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时,发现小明(5岁)因案父母双亡,属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为了小明的健康成长,城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变更其法定监护人为小明的祖母。城北区人民检察院经调查,发现小明祖母无固定经济来源,小明及祖母属于符合司法救助情形的困难妇女和困境儿童。城北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内部线索移送,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小明发放司法救助金6万元,并邀请社区监管司法救助金的使用。
【典型意义】
此案既是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保护由“刑”到“民”的纵深发展,也是检察机关加强异地协作、多部门联动,共同开展多元化、全方位救助的成功案例。基层人民检察院作为基层社会治理单位,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职能,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开展司法救助,并开展多部门联动协作,形成合力,共同解决未成年人的实际困难。实行司法救助金跨区域监管,确保司法救助金用于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有效缓解未成年被救助人面临的生活困难,让未成年人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小花母亲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都兰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时,发现未成年被害人小花(13岁)及其母亲属于符合司法救助情形的困难妇女和困境儿童。都兰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小花母亲发放司法救助金3万元。同时,都兰县人民检察院对小花母亲及两个未成年子女实施精准帮扶、全面救助、持续保护,解决实际困难。
【典型意义】
此案是一起检察机关以司法保护助推政府保护、学校保护联合救助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通过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缓解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的经济困难,并延伸保护,采取长期、全面、有效保护措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多元化救助帮扶,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存在的实际困难,用实际行动诠释检察为民理念。
小罗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时,发现未成年被害人小罗(16岁)因案造成两处重伤二级,其父亲已于多年前亡故,其母亲被害身亡,其与妹妹(7岁)因案成为事实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符合司法救助情形。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小罗及妹妹发放司法救助金6万元。检察机关协调民政部门共同帮助两名未成年人解决成长生活困难。
【典型意义】
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探索“检察多阵地”工作思路,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为抓手,充分发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社会支持体系作用,加强内外部工作合作,通过线索转送,对符合司法救助的未成年被害人应救即救,对事实孤儿线索及时移送民政部门启动民政保护,同时上下级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接力救助,助力未成年被害人走出困境,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有机融合。
小华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时发现被害人之子小华(15岁)幼年丧父,案发时系初中在读学生,被害人死亡后无经济来源,虽然被告人经释法说理后赔偿5万元,但不能解决小华的生活和学习困境。海南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小华符合司法救助情形,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小华发放司法救助金5万元,并积极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全方位多元救助帮扶。
【典型意义】
此案系海南州检察机关深入开展“司法救助+跟踪回访”机制,协同相关部门开展多元化救助帮扶的生动实践,是传递司法办案温度,依法能动履职的生动阐释。通过定期回访落实落细一次救助,长期关怀理念,切实把司法救助“救”在点上,“助”到心中,充分发挥司法救助对涉案困难群众的帮扶作用,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检察为民的温度、温暖和温情。
小青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通过排查梳理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件线索,发现未成年被害人小青(10岁)符合司法救助情形。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其发放司法救助金2万元。同时,协调当地民政、残联等部门落实相关救助工作。
【典型意义】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坚持把司法救助工作融入矛盾纠纷化解、脱贫攻坚、困难妇女帮扶、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通过构建“检察院—乡镇—社区(村)—网格”四级联动工作体系,借助网格员、大数据模型等平台,多渠道查找救助线索,做到能救尽救、应救尽救,为确有困难的当事人送去“及时雨”。同时,协调落实民政、残联、慈善等社会救助机构,推动司法救助工作提档升级,让人民群众实实在在感受到检察机关的温情关怀。
小星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时,发现未成年被害人小星(14岁)系孤儿,与其外祖母租房居住,两人仅以最低生活保障金维持生计。小星因多次被侵害患病,其家庭经济困难未进行及时治疗,被告人亦未赔偿。刚察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小青符合司法救助情形,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小青发放司法救助金3万元,并联系妇联、残联等部门开展多元化、综合性救助帮扶。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线索,通过内部沟通协调,及时启动救助程序。同时,联合妇联、残联等多部门开展多元救助,对未成年被害人实现及时救助、多元救助、长期救助,确保救助效果。
小美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未成年被害人小美(17岁)多次遭受侵害,精神压力过大,经医院诊断患有抑郁症,因其父母无固定收入,小美后续治疗困难。互助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小美符合司法救助情形,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其发放司法救助金3万元,并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解决其生活、学习困难。
【典型意义】
近年来,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案件频发,导致未成年被害人心理疾病、精神抑郁等问题较严重,同时对未成年人的学业造成影响。互助县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社会支持体系,通过“检察履职+社会支持”的未成年人救助模式,在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司法救助的同时,进行心理疏导、学业帮助,使其尽快进入正常的学习、生活轨道,最大化地实现了救助效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小帅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时,发现被害人之子小帅(15岁)父亲因案服刑、母亲死亡,处于事实无人抚养状态,符合司法救助情形。检察机关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小帅发放司法救助金5万元,并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多元化、综合性救助帮扶。
【典型意义】
此案是检察机关主动作为,有效落实多元救助,对农牧地区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进行救助的典型案例。玉树市人民检察院加强与未保委、民政、妇联等部门通力合作,建立困境儿童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工作机制,为维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保障。通过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切实解决了未成年被救助人面临的生活困难,帮助他们渡过难关,让他们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和社会的温暖。
小苗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全省“关注困境儿童和困难妇女,加强专项司法救助”专项行动中,密切与妇联组织联系配合,实行救助案件信息和救助线索共享和双向移送,妇联组织发现被害人小苗(2岁)系农村地区困境儿童的救助线索后移送至门源县人民检察院。门源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小苗发放司法救助金4万元。
【典型意义】
此案系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强化协作配合,积极主动履职,加强救助线索移送互通和双向移送,能动履职更好保障农村地区困境儿童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通过建立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畅通线索移送渠道,对发现的救助线索,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予以救助,切实解决被救助人家庭困难,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同步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切实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综合司法保护。
(以上未成年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