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2022年,张某因为有急事向我父亲借了8万元钱。张某是我父亲的老朋友,而且当时家里正好有一笔现金,于是父亲就把钱借给了张某,张某当场写了一张借据。
去年,借款到期后,张某没有主动来还钱,我父亲就想找他要钱,这时才发现借据找不到了。
得知这一情况后,张某矢口否认曾经向我父亲借钱。
由于借款当时没有其他证人,我父亲该如何证明自己曾经借给张某8万元,进而要回这笔钱?
读者:魏先生
魏先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因此,对于交付现金且书面借款凭证已经遗失的借贷纠纷,出借方需要举证现金已经实际交付,而对方否认收到借款,也需要作出合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