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的朋友芳芳与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后,由于种种原因两年多一直没有到岗, 公司也没有要求她到岗。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能否拒绝为她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读者张女士
张女士:
公司有权拒绝为芳芳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10条、第23条分别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公司应否为芳芳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关键,在于彼此签订了劳动合同是否等同于存在劳动关系。
事实上,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在劳动合同被履行的情况下, 才能形成劳动关系, 不能仅以存在劳动合同就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不仅应审查是否有劳动合同,还应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是否发生实际用工,劳动者是否提供有偿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等。正因为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即已经把“用工”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
与之对应,虽然芳芳与公司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由于其一直没有到岗提供劳动,公司一直未对其进行用工,彼此之间自然不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