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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借款 公司是否应还款

作者:雷洁 发布时间:2024-03-05 10:48:10 来源:

编辑同志:

王某是我的朋友,也是一家公司的大股东和法定代表人。

三年前,由于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王某个人出面向我借款,但当时明确表示是用于公司经营。当时我发现王某公司还是有一些固定资产的,因此就把钱借给了王某。

但是借款到期后,王某迟迟没有还款,而根据我的了解,他的公司目前经营状况尚可。

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能否起诉王某和他的公司,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还款的责任?

读者:郭先生

郭先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王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你借款并用于公司经营,现在逾期未能还款,你可以将王某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当然,在诉讼过程中,你必须举证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否则法院可能不会判决公司共同还款,而仅仅认定王某个人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编辑:雷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