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与顾某结婚后就辞职回家操持家务,带孩子以及照顾老人。婚后几年间,顾某一直做工程,收入很高。前不久,我发现顾某与一女子同居生活,便跟他大吵了一场。现在双方均同意离婚,但顾某说婚后我没有一分钱收入,无权分得他所挣的家产。请问这种说法对吗?
读者徐女士
徐女士:
我国实行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其适用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上述规定为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即夫妻分别财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如果你与顾某就婚后财产的所有权问题未作出特殊约定,那么,说明你们实行的是法定财产制,顾某从事生产经营获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你有权分割。如果你们已经书面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你就无权要求分割。但是,你有权通过要求家务补偿、离婚损害赔偿的方法获得部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