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一天下午我外出散步,在经过某步行街时,彭某饲养的一条趴在台阶上休息的牧羊犬突然站起来并朝我跑过来。我见该条狗很大且没有拴绳,很是害怕,就下意识地向旁边躲闪,不慎摔倒在地。随后被送往医院,被诊断为右小腿骨折。后经司法鉴定,综合评定为九级伤残。当我要求彭某承担赔偿责任时,彭某却辩称其狗并没有碰到我,不应承担责任。请问,彭某的说法成立吗?
读者陈先生
陈先生:
彭某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据此,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实行的是过错推定原则,构成要件包括:饲养的动物;动物实施了加害行为;有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动物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彭某没有给牧羊犬拴绳,未尽到注意义务。虽然牧羊犬没有“追赶、扑倒、撕咬、吠叫”等情形,但因它突然起立及走近的动作,足以使你感到紧张和恐惧,以致引发你摔倒受伤,故牧羊犬的行为与你受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产生的损害应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范畴。因此,彭某对你已经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者主要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