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郭佳 实习记者 付梦笔
十几头野牦牛闯入家畜中,放牧人有意留下其中一头牛犊。殊不知,放牧人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近日,西宁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2年8月23日,额某在玉树藏族自治州曲麻莱县叶格乡某村替人放牧,他悠闲地哼着小曲遥望远处,突然发现十五六头野牦牛闯进他的家畜群里。
“这可怎么办?野牦牛要是撞伤家畜我可赔不起。”思索片刻,额某起身骑着摩托车驱赶野牦牛,一头两头……直到将野牦牛驱赶出家畜群后,额某盘点家畜,数着数着他看到家畜群中还有一头野牦牛牛犊,他发现是一头受伤的牛犊,额某用尼龙绳将其套住,想留下来作种牛。
野牦牛具有珍贵的血统,价格极其昂贵,如果能与家牛生出“混血儿”,那样岂不是要发财了!额某做着他的发财梦。
次日,额某准备将牛犊带离牧场时,曲麻莱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将其抓获,牛犊死亡。事后,经司法鉴定,送检检材来源于偶蹄目牛科牛属野牦牛,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其价值为50万元。
经讯问,额某对其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提供多条线索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已侦破立案同种犯罪1起,查获野牦牛两头,案值达100万元,具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额某积极筹措并支付全额赔偿金,并主动在省级以上媒体就其犯罪行为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23年12月6日,西宁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野牦牛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为青藏高原特有物种,对于维护高原生态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额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野牦牛牛犊一头,价值人民币5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额某认罪认罚,具有坦白、立功等法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积极缴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及罚金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额某社会危害性,主观故意及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家庭实际状况,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
为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依法打击非法猎捕、出售及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依照我国刑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额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额某对猎捕野牦牛牛犊一头,导致高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遭受损害、破坏,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52500元承担赔偿责任。
宣判后,额某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今后将履行好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积极做生态保护卫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