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李永皓
刘强和张现平日关系不错,两人在海东市平安区某小区务工,休息时经常一起聚餐逛街。有一天,他俩闲逛时,张现向刘强借钱,刘强手头拮据,拒绝了张现的请求。之后,两人商量制定赚钱计划时,一张被丢在路上的信用卡进入两人的视线。
“刘哥,我们有钱花了!”
“快看看有没有密码!”
“密码就写在卡背面呢!太好了!”
……
李东是一名退休职工,2023年11月初,他准备出门买菜时,手机上的一条短信令他心神不宁。
“您好,某某银行信用卡今日支出500元。”
“可能是妻子用钱了吧,闲了问问她。”李东暗自思忖,他没有在意这条短信。但是,从那天起,他的手机陆续收到了7条类似的银行短信,卡内取出的钱款共计5200元。而妻子告诉他,没有用他的信用卡取钱或消费。这时,李东才发现,他的信用卡找不到了。夫妻两人意识到信用卡可能被他人盗刷了,随即向警方报案。
接到报案后,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为了尽快锁定犯罪嫌疑人盗取信用卡内钱款的具体网点,民警联系了信用卡所属银行的相关负责人,通过多种信息、侦查途径和民警的不懈努力,刘强、张现进入了民警的视野……
“你们涉嫌信用卡诈骗,请跟我们走一趟。”
“我们没有诈骗,是你们搞错了吧。”
面对民警,刘强和张现认为他们得到的这笔意外之财并不违法,没有向民警交代实情,后经民警进一步说明两人的所作所为已涉嫌犯罪后,刘强、张现惭愧地低下了头。
民警调取了监控视频后发现,刘强和张现在夜深人静时进入银行,在自动柜员机(ATM机)插入信用卡并输入密码后盗取现金若干,两人分别间隔不同天数,分7次盗取信用卡内5200余元。
铁证如山,刘强、张现均对其捡拾他人信用卡盗取钱款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2023年11月27日,犯罪嫌疑人刘强、张现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平安区公安局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储蓄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两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民警提示: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如果捡拾到他人遗失的物品应积极寻找失主或者交给公安机关等权威机构,切勿产生私自占有的念头,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