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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条未写明员工姓名 能否推定持有人为权利人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08 09:07:44 来源:

编辑同志:

某公司曾向我出具欠薪条,可当付款期满后我向公司索要工资时,公司却以没有拖欠我的工资,欠薪条上没有写明我的姓名、不能确定我是否为权利人为由拒绝支付。请问,某公司无法证明已向我付清工资或者无法证明我并非欠薪条权利人的情况下,应否承担清偿责任?读者 钟女士

钟女士:

某公司应当承担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4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某公司认为没有拖欠你的工资,广义上属于“减少劳动报酬”,那么公司必须承担已向你付清工资或者你虽然持有欠薪条,但此欠薪条的权利人并非你的举证责任,某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自然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即推定你为权利人。


(编辑:雷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