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2011年,我以自己的名义在某信用社帮人贷款,对方到期无力清偿,信用社起诉了实际用款人。双方在法院调解后,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实际用款人以房产清偿欠款。但实际用款人所住房屋是集体产权,信用社一直未接收到对方的房产。10余年过去了,现在政府部门催收贷款,要求我还钱。请问,这种情况我该如何应对?
读者 孟先生
孟先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此法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你所述,某信用社起诉实际用款人后,与对方在法院组织的调解下达成协议,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此调解书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信用社在实际用款人不履行民事调解书的情况下,可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在你没有与某信用社及实际用款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尽管实际用款人所住房屋是集体产权,导致信用社无法接收对方的房产,你也是不需要偿还这笔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