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奶茶店侵权案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14 10:14:34 来源:

本报记者 张芮 通讯员 岳文伟

家住西宁市城东区的君君开了一家奶茶店,但时间不长,他就因侵犯他人著作权“吃”上了官司……

案起缘由:

奶茶店被诉

2018年12月10日,君君加盟了成都某餐饮公司旗下品牌“马蹄街”奶茶店,在获得该公司品牌授权后,将这家网红奶茶店引进了青海市场。

经过一番准备,奶茶店顺利开业,崭新的店铺让顾客眼前一亮,网红奶茶的招牌招揽来源源不断的顾客。君君很振奋,觉得美好生活触手可及。

2019年的3月,君君的奶茶店走进了一名特殊的客人,在店内消费了52元后拿着消费小票走了。这名特殊的客人正是“马蹄街”品牌所属茂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秋公司)工作人员,这张小票被作为君君经营的奶茶店侵犯其著作权的证据。

当年8月,茂秋公司与甘肃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合同,代理君君侵犯“马蹄街”系列作品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诉讼,并在此后不久将君君起诉至法院,期间曾撤诉,又于2020年再次提起诉讼。

诉讼中,原告茂秋公司要求君君的奶茶店立即停止侵犯该公司创始人茂秋的6幅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停止使用与茂秋公司店铺近似的包装、装潢,停止使用“马蹄街”“北极光”“晨曦”等茂秋公司特有的服务及商品名称等;赔偿茂秋公司包含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在内的经济损失3万元。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7月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对簿公堂:

相似作品存争议

原告茂秋公司认为,其旗下经营的“马蹄街”品牌,由其奶茶品牌创始人茂秋排他性使用授权该公司名下全部“马蹄街”系列作品,6幅有明确国家版权局作品登记号的作品,其中包括马头剪影、中英文美术字型等。

原告认为,城东区“马蹄街”奶茶店在未经茂秋公司及茂秋许可,在其线下线上经营活动中大量使用这6幅作品,侵害了该公司作品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同时,该公司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特有的包装、装潢、服务名称、商品名称,经过广告宣传和市场推广,在消费者心中已经有了深刻的印象,具有广泛的市场知名度。城东区“马蹄街”奶茶店擅自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服务或商品名称,误导了公众,是利用茂秋公司知名度获取超额利润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君君辩称:“2018年11月,我加盟了成都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这家公司拥有广州美西西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登记的其中两幅作品的使用权,而我是在得到授权的情况下合法使用。”

君君拿出两幅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辩称,两幅作品中的艺术形象和美术字型分别对应茂秋公司宣称侵权作品,而这两幅作品的登记时间都早于茂秋本人的所有作品登记时间,所以使用这两幅作品不算侵权。

针对原告提到的其余4幅作品,君君认为这些作品的图案和字型都属于共有素材,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侵权。

茂秋公司则对君君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可,提出因君君提供的证据中两幅作品的登记证书均为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其真实性无法认定。同时,君君提交的两幅作品无作品名称,不能认定该作品与作品登记证书记载的作品相一致,无法认定两幅作品就是登记证书登记的作品。


法槌落定:

城东“马蹄街”败诉

西宁市中院通过梳理6幅著作权作品的创作时间及作品事实后认为,茂秋公司持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6幅美术作品登记证书,可以认定茂秋对相关作品具有独创性,享有本案所涉及的著作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城东区“马蹄街”奶茶的灯箱广告、店面门头、店内装饰及物品存在与茂秋的作品有相同或实质相似的图案文字,而君君并未在使用时征得茂秋的同意,更未向茂秋或茂秋公司支付任何费用,已构成著作权侵害。

君君自称合法使用的作品与茂秋公司宣称被侵权的作品唯一区别是,茂秋作品下方有“马蹄街”3个字,而君君的作品没有,明显是为了造成混淆,模仿意图明显,所以对君君所述的不侵权理由不予采信。

茂秋公司获得其创始人的授权,排他性使用相关作品,并可以转授权他人使用相关作品,城东区“马蹄街”奶茶店的经营者在广告、门头、店内宣传及物品装饰等方面,使用与授权店铺相同或实质相似的图案文字,足以使人误认,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针对茂秋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因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律师代理费,城东区“马蹄街”奶茶店应当予以赔偿。

茂秋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也未举证证明城东区“马蹄街”奶茶的违法所得,主张按照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根据城东区“马蹄街”奶茶店的侵权情节、营业时间长短、青海省的经济状况酌定赔偿2万元。

因君君使用的“马蹄街”与茂秋公司使用的品牌相对应易引起混淆,城东区“马蹄街”奶茶店应当停止使用。其中两款饮品“北极光”“晨曦”作为固定词语只在特定的经营场所才能与原告主张的品牌产生联系,脱离特定环境仅为普通的词语,当君君停止使用品牌名后,饮品名并不会造成混淆,因此,法院对茂秋公司此部分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西宁市中院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君君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停止使用与茂秋公司店铺近似的包装、装潢,各类名称含“马蹄街”商品的制作销售,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对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编辑:张勇(实习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