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郭佳 通讯员 马月英
兄妹俩带着家人外出游玩,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驾车的妹妹死亡。事后,经交管部门认定,死者承担30%的次要责任。妹妹已死,30%的民事赔偿该不该赔?是否可以用死亡赔偿金或丧葬费来赔?近日,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双树法庭审理了这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经审理作出判决——
案起缘由:
七月的青海,承载着很多人的旅游梦,舒画和哥哥舒林也带着家人外出游玩,岂料在途中发生意外。
2018年7月29日,舒画驾驶哥哥舒林的车,载着舒林及外甥女丽丽、外甥乐乐外出游玩,行驶至国道227线我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境内时,与一辆大型普通客车对向相撞,致舒画死亡,舒林、丽丽、乐乐不同程度受伤。事故发生后,门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兵兵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为70%,舒画超速行驶承担次要责任为30%,舒林、丽丽、乐乐无责任。
门源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确定舒林的人身损害赔偿额为168867.74元,主要责任人兵兵向其支付人身损害赔偿的70%,即118207.418元。丽丽、乐乐人身损失赔偿为180000元,舒林的车辆损失为51984元。舒画死亡后其丈夫小山与肇事方达成赔偿协议,其中:死亡赔偿金为189240元、丧葬费为31600元,女儿小希的抚养费为64370元,舒画父亲舒仁的赡养费为66020元。另出于人道主义给小山额外补偿130370元。
主要责任人兵兵向4人赔付后,舒林认为,舒画虽已死亡,但责任依然要承担。舒林的说法遭到了小山等人的反对,双方发生矛盾纠纷,舒林和丽丽、乐乐将舒画的丈夫小山、女儿小希及父亲舒仁诉至互助县法院双树法庭。
对簿公堂:
次要责任人已死
民事责任部分成焦点
今年1月5日,双树法庭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庭审中,舒林诉称:“依据门源县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生效的法律文书,舒画应承担30%的次要责任,向我、丽丽、乐乐支付人身损害、车辆损失费用。因次要责任人舒画已经死亡,我可以主张她的遗产继承人承担次要民事责任部分。”
对此,小山辩称:“事发当天,舒画是去上班的,我不知道她外出游玩一事,事发后经岳父舒仁通知,我才得知此事。舒林应该告知我,两人外出情况,但他未告知。且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人兵兵只是出于人道主义补偿我130370元,故舒林等人的损失不由我支付。”
舒仁也辩称,赔偿款是给他的赡养费,其无赔偿义务。
法槌落定:
已故妹妹承担次要责任
3月15日,双树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舒画驾车导致舒林、丽丽、乐乐受伤,且负事故次要责任,应赔偿3人遭受的损失。舒林作为车辆所有人,在舒画驾车时有阻止其超速行驶的义务而未阻止,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故可以减轻舒画的赔偿责任。
依据门源县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舒林的人身损害赔偿额为168867.74元、车辆损失51984元,两项合计220852元,扣除舒林的过错,舒画应赔偿220852元×30%×70%=46379元。而门源县法院依据证据认定,舒画应赔偿丽丽、乐乐的损失为105507元。
庭审中,3名原告要求舒画承担次要责任的请求是合法的,根据次要责任计算的侵权之债属于法定之债,应当以舒画死后的遗产为限来偿还。3名原告均未提供证据证实舒画的遗产情况。法院向小山及其父母亲、居住地所在的互助县塘川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核实,小山夫妇与小山父母亲共同生活,舒画发生交通事故时,夫妻共同财产尚未从家庭财产中析出,家庭财产只有某村一宅基地院内东房6间,无其他财产。舒画死亡时依法分割家庭财产的成员有5人,即小山夫妇、小山父母及妹妹,因此舒画的遗产只有某村一宅基地院内东房6间中的五分之一份额。依据侵权责任法、继承法、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小山、小希、舒仁在舒画遗产即某村一宅基地院内东房6间中的五分之一份额的范围内承担原告舒林的损失46379元,丽丽、乐乐的损失105507元。(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释法: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不是遗产
本案中,舒画虽已死亡,但因在交通事故认定中负次要责任,故3名原告要求舒画承担次要责任的请求是合法的,根据次要责任计算的侵权之债属于法定之债,应当由舒画死亡时遗产为限来偿还。舒画的遗产只有一宅基地院内东房6间中的五分之一份额,因此,3名原告要求的赔偿额仅限于以上房屋五分之一份额的价值。
不支持3名原告要求用死亡赔偿金和葬丧费来支付债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和葬丧费是死亡后产生的,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由于本案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因此还继续适用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活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中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