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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溺水死亡,谁来担责?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14 10:12:33 来源: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郭佳


父母离异,孩子由母亲抚养,其间母亲再嫁。不料,7岁多的孩子在水坑旁玩耍时溺水身亡。

孩子身亡,亲生父亲一纸诉状将水坑责任人诉至法院,提出其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水坑责任人是否存在侵权事实及应否予以赔偿?近日,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起缘由: 孩子溺水身亡


事情还得从2019年说起,这一年,王敏结束了一段婚姻,带着4岁多的儿子小强开始了相依为命的生活。

2020年,经人介绍王敏认识了家住门源县某村的王剑。两个人互有好感,王剑对小强也是宠爱有加。

4年来,王剑一家的生活平淡且充实。

谁知,今年5月27日这天,平静的生活被打破。清晨,小强外出玩耍,到了中午依旧不见回来,家人外出寻找,却发现了已掉入水坑的小强,随即家人立刻拨打120急救电话,当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小强已经死亡。

事发后,在外地务工的王剑、王敏匆匆赶回,并给小强办理了后事。几天后,小强的亲生父亲周继进得知此事,便找到王敏理论,同时知道小强溺亡地点系王晓家地里的水坑,且水坑责任人王晓与王剑为堂兄弟关系。

周继进觉得此事不能不了了之,王晓未管理好自家地里的水坑从而造成小强死亡。周继进一纸诉状将王晓诉至法院,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簿公堂:

侵权事实是否存在

6月6日,门源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此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王晓是否存在侵权事实及是否予以赔偿。

在法庭上,周继进诉称,王晓未对自家地里的水坑尽到管理义务,致使孩子溺水身亡,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现因与前妻王敏离婚,故主张自己应得30%的赔偿比例,其余70%留由其他权利人主张。

被告王晓辩称,周继进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此案是由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没有履行必要的监护责任导致意外事件的发生,结果理应由监护人承担。

“我对于历史原因形成的水坑已经尽到了高标准的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王晓在法庭上说。

法槌落定:

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周继进与王敏离婚,次子小强判由王敏抚养,抚养费自理。小强于2023年5月27日溺水身亡,小强溺亡的水坑位于被告王晓家的地里,水坑由被告王晓管理并使用。

另查明,王敏与王剑于2020年6月8日结婚,小强与其母亲王敏和继父王剑共同生活。被告王晓与王剑系堂兄弟关系。

经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权,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被侵权人死亡,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作为小强的生父,主张权利,于法有据。小强在事发时不满8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涉案水坑的危险性没有判断能力,原告作为小强的父亲,虽与小强母亲已解除婚姻关系,小强判归其母抚养,但原告作为小强法定监护人的身份未发生改变,其虽未直接抚养小强,但仍有监护职责,原告的监护义务不因离婚后小强抚养权的判归而有所减少或消失,原告的监护责任应与小强实际抚养人的监护责任是同等的。现小强脱离监护外出玩耍致溺水身亡,其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作为涉案水坑的管理、使用人,其虽对水坑所在田地周围做了网围栏防护措施,但仍造成小强溺亡的事实发生,故其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关于被告对涉案水坑已尽到高标准管护义务,小强溺水身亡系监护不力而造成意外事件的抗辩,法院不予采纳。综合考虑本案案情与原、被告的过错程度,由监护人承担70%的责任,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宜。再结合本案中王敏和王剑已明确表示放弃追偿权,法院酌情判定周继进应得赔偿款的30%。

此案赔偿数额应根据当事人的诉请及法律规定等予以确认,原告计算的死亡赔偿金70万余元及丧葬费5万余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5万元,因小强的死亡给原告造成了精神痛苦,结合此案案情,法院酌定应由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1.5万元为宜。综上,法院依据被告承担30%的责任为由,酌情考虑后按照赔偿款的30%的比例赔偿原告周继进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

今年8月21日,门源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王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赔偿原告周继进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7万余元。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请给孩子更多的陪伴与守护


马海花


七岁之幼,本应依偎在父母的臂弯快乐无忧地嬉笑与成长,然而世事无常,小强幼小的生命竟失去在了那一汪小小水坑中。法院判决以世俗的标准对小强的逝去进行了计算与裁判,冰冷的数字虽无法计算小强生命的价值,但只希望能稍稍安抚原告的心痛,能表达被告的歉意。于小强而言,父亲不管何种原因,是他缺失的遗憾;母亲忙于生计,是他天天对着手机屏幕的思念。在本应得到监管、爱护的年纪,他生命中两个重要的人却都已缺失,虽逝者已逝,然生者却需自省,幼子尚在,不应再承受小心翼翼的成长,请给他们陪伴与守护,不仅于法,更是于理。


(编辑:张勇(实习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