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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该不该支付?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14 10:12:08 来源: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张小娟


“两年多了,经历了仲裁,法院两次判决,最终拿到了工资,我心里终于踏实了!”小向如释重负。

近年来,劳动争议纠纷逐渐复杂,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提升。小向遭到雇主恶意欠薪后,果断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起缘由

餐饮店关门拖欠员工工资


2020年9月,青海利来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来公司)在西宁注册成立。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看中了城西区繁华的业态,于当年11月,在西宁市城西区一商业区开了一家园园餐饮店。

张晓对新店开张亲力亲为,生意红红火火。2020年12月,小向看到餐饮店贴出的招聘广告,前去应聘,由于有餐饮工作经验,小向顺利入职。

一开始,小向的工资是每月5000元左右。半年后,踏实肯干的她被提拔为店长。小向与利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21年6月27日至2022年6月26日,月工资为1万元,由利来公司发放。

担任店长后,小向对店内的事情事无巨细,认真负责。初期,张晓能按时发放工资。可是到后来,餐饮店生意日渐惨淡。

2021年11月1日小向给张晓发送了一条短息:“今天就坐了两桌,明天继续上班吗?暂时停几天?”

张晓回复:“发到管理群,大家商议一下。”

2021年年底,园园餐饮店关门了。迫于无奈,小向离职。细细一算,公司还欠她几万元工资。小向多次打电话并前往公司讨要工资,结果都吃了闭门羹。

2022年,小向以园园餐饮店为被申请人在西宁市城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2年3月,城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主体不适格,该餐饮店已注销为由作出不予受理。

2022年3月,小向到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起诉张晓。5月,以张晓主体有误为由撤回起诉,城西法院准许小向撤诉。

2022年7月,小向向城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利来公司支付欠付工资33589元、双倍工资11万元、经济补偿金1万元。

2022年9月,城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利来公司支付小向工资25523.02元、经济补偿金1万元,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对簿公堂

补偿金到底该不该支付


面对城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张晓迟迟不予履行。无奈之下,小向起诉至城西区法院。

开庭期间,双方争议焦点是利来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小向工资25523.02元,经济补偿金1万元。

小向认为,自己在园园餐饮店打工期间,工资由利来公司发放,人事受该公司管理,利来公司当庭认可园园餐饮店由利来公司投资注册并经营管理,餐饮店老板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张晓,劳动关系应当予以认可。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工资应当按月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利来公司2021年4月应该给我发放工资10133.72元,实际发放5066.86元,应当补发50%。2021年11月实际出勤13天,2021年12月实际出勤25天,向法庭已经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证实上班事实存在。

利来公司当庭辩驳,已将小向的工资足额支付,不存在拖欠。有法定代表人收款与取款记录、与小向微信聊天记录、公司其他员工证明作为证据佐证。2021年11月、12月餐饮店未营业,小向上班天数不属实,对于劳动仲裁部门对小向的经济补偿金1万元不认可。

经过法院对证据的梳理,认为利来公司应当支付小向2021年5月工资10139.74元、7月工资9989.58元、10月工资6989.7元、11月工资4429元、12月工资8425元,共计39973.02元,扣除已支付的14450元,尚欠25523.02元未支付。

关于经济补偿金1万元,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案中因利来公司未按约定及时发放工资致使小向离职,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双方当事人认可小向岗位工资为1万元,小向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1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利来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小向工资25523.02元,经济补偿金1万元;驳回利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槌落定

补足欠薪,支持补偿金1万元


拿到一审判决书,张晓不服,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3年5月31日,西宁市中院开庭审理。

庭审时,利来公司强调,公司通过现金、微信转账以及银行转账的方式已给小向支付全部工资,并不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小向主张欠付工资无事实依据。小向离职时间是2021年12月底,但以餐饮行业的特点来说,应当以实际到店的天数来计算其考勤、出勤天数,进而计算其应发工资数额。园园餐饮店2021年11月、12月处于闭店状态,财务未做账,因此主张两个月的工资无事实、法律依据。小向系自身原因主动离职,公司已将其工资足额支付完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另外,小向离职时间为2021年12月28日,店铺注销的时间2022年2月25日,证明小向离职并非由于店铺倒闭,不存在应当支付补偿金的情形。

小向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西宁市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利来公司主张不应支付小向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理由能否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利来公司称已将小向的工资足额支付,不存在拖欠的情形,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给小向发放全部工资的充分证据。提供的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公司给小向足额发放了工资的事实。

法院认为,小向领取的是月薪,利来公司认为应按其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应发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未拖欠工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关于经济补偿金,虽然小向为自动离职,但公司拖欠大部分工资不能按时足额支付亦是事实,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利来公司应当向小向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终,西宁市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店名及人名均为化名)


(编辑:张勇(实习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