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最近入职一家公司,公司要求我们签订一份协议,表示我们自愿放弃社保。
请问,这样的约定是否具有效力?我将来能否要求公司补缴社保?
读者 唐先生
唐先生: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得通过约定来规避该义务。
公司虽然与你签订了有“自愿放弃社保”约定的协议,但由于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也就是说,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依据员工意愿,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如何约定,都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的法定义务,只要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即为违法行为,公司应当为你补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你入职的公司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公司还可能面临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