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和公司原来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明年年初合同即将届满,但公司目前提供的续约方案是各项条件维持不变,但合同期限为1年,我认为这属于降低了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请问,这种情况究竟是否属于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读者 马先生
马先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而对于“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判定,需要结合新旧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来比较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作比较分析时一般应当从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进行。
劳动合同期限,也应当纳入对比条件之列。
据此,公司提出与你续订1年期劳动合同,该期限短于原劳动合同的期限,我们认定属于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由此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应当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