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今年5月,我被另一家公司录用,因此从原公司辞职。但是原公司一直拖着不给我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新公司由此无法给我办理入职。请问,我因此遭受的损失能否要求原公司赔偿?读者 胡先生
胡先生: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你已确定被新公司录用,并约定了相应的薪酬,由于原公司拒开离职证明导致你无法入职,相应的收入损失你可以要求原公司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