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与所在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我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可是,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如我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与公司发生诉讼,必须到千里之外的甲法院提起诉讼。由于甲法院与公司所在地、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没有任何关联,我认为公司提前在劳动合同中作出这样的约定,目的在于通过提高我的诉讼成本、增加诉讼难度。我想咨询一下,这样协议管辖,是否有效?
读者 徐先生
徐先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你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系具有人身属性的合同,不能适用协议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辖24号】民事裁定书中亦明确:“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不适用协议管辖的有关规定。”因此,该协议管辖无效。你可以在劳动合同履行地,也就是你平时上班地的基层法院与公司通过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