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妈请了一名家政服务人员每周来半天清洁打扫工作。因我妈年纪较大,独自一人生活,因此平时主要待在自己的卧室里。最近,阿姨在打扫时不小心从凳子上跌落导致骨折,现在她的家人要求我们承担赔偿责任。请问,我们是否需要担责?
读者 顾女士
顾女士:
你们通过邻居介绍雇用了一名家政服务人员来清洁打扫工作,这属于劳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受伤与工伤不同,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时,并不像工伤那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要根据双方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各自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因此,你们双方都有必要对伤害事故发生的过程和原因进行调查取证,通过相关证据来明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
从你目前介绍的情况来看,这名家政服务人员应当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由法院来调解或者裁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