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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抚养费用 能否不给探视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28 10:02:16 来源:

拖欠抚养费用 能否不给探视

编辑同志:

我和前夫是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中明确,孩子由我抚养,和我共同生活,前夫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同时有探视孩子的权利。但今年前夫再婚后,他支付抚养费一直拖拖拉拉,从6月开始,他以入不敷出为由拖欠抚养费至今。请问,我能否因此拒绝前夫再探视孩子? 宋女士

宋女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据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利是平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对于“抚养费”作出了明确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对于“探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望。

你们的离婚协议中明确,孩子由你抚养,和你共同生活,前夫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同时享有探视的权利,那么就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及协议执行。

支付抚养费和获得探视权无因果关系,你不能因为前夫拖欠抚养费而拒绝其探视孩子。但你可提起诉讼,要求前夫履行离婚协议确定的义务,及时支付拖欠的抚养费。



(编辑:雷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