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女儿病故后,7岁的外孙常被其醉酒父亲打得遍体鳞伤。面对居委会的批评、教育,女婿屡教不改,我决定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他的施暴行为。可邻居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外孙跟外公没有直接关系,我无权申请保护令。请问,他的这种说法对吗? 赵先生
赵先生:
你邻居的说法是错误的,受害者的近亲属有权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院应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代为申请。
据此,针对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只要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因受到强制、威吓等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应的近亲属、组织均可代为向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你年仅7岁的外孙属于未成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经常被父亲殴打,由于恐惧不敢申请,甚至根本不知道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来获得救济,而你与外孙之间属于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关系,决定了你可以代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具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情形等条件。只要符合相应的条件,法院就应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情况紧急的,应在24小时内作出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保护措施。
你外孙的情形完全符合这样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