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买了一套二手房,当时买的时候有自建阳台,已经存在了二十多年,现在城管要拆除自建阳台。当时买房的时候各种手续也是齐全的,也没有要求拆除。请问,这合理吗?是否可以要求补偿?
读者 马女士
马女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因此,如果被认定为违法搭建的,是需要被拆除的,拆除违法搭建没有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