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的朋友在下夜班途中,路遇犯罪分子对一骑车女子实施暴力抢夺,遂上前制止并最终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公安机关。在搏斗中,他的头面部及手臂多处受伤。伤愈后,政法部门认定他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并发文表彰。事后,他要求申报工伤时被公司拒绝,理由是他并非在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受伤。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他该如何维权? 读者:马先生
马先生:
公司的理由不成立,你朋友的情形应当视同工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规定,构成工伤必须符合“三工”要求,即职工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但此条例第15条第3项又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依据这一规定,当路遇不特定公众正在遭受不法侵害而身处危险境地时,你的朋友非因法定职责、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挺身而出制止犯罪后果的发生,不仅是践行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更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具体体现。因此而受到伤害的,不论是否发生在工作场所、是否由于工作原因,都应当视同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根据上述规定,在公司不同意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下,你的朋友可以在受伤之日起1年内,自行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