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和丈夫年初登记结婚,婚后我偶然得知他患有重大疾病,但他此前一直隐瞒着我。
请问,我能否去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我们婚后的财产该怎么分割?
读者 苏女士
苏女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据此,你可以自知道丈夫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之日起1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请。
民法典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因此,你和丈夫的婚姻如果被法院依法撤销,则表明该婚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你们同居期间不属于夫妻关系,也不适用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对于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分割,首先是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诉讼解决,那么法院需要先划分个人财产和共同共有财产。
在对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时,应适当照顾无过错方,同时考虑双方对获得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