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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奶遗赠房产 姑姑的女儿有继承权吗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19 09:59:33 来源:

         编辑同志:

2016年,我用奶奶的名字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我有购房款银行流水对账单证明是我付得款。后来奶奶写了赠与书,表明等她百年后就将这套房产赠与我。去年奶奶去世了,她的3个子女对房产赠与都没有异议。但她的小女儿,也就是我的姑姑,在2004年就已去世,我的姑父也已经再婚。姑姑的女儿是加拿大国籍,现在定居美国。请问我姑姑的女儿有继承权吗?我该如何快速过户房产?

读者 孟女士

孟女士:

如果你奶奶生前书写的赠与书合法有效,其所遗留的这套经济适用房应归你所有,你姑姑的女儿没有继承权。

你奶奶生前写了赠与书,表示百年后其名下的房产赠与你,此行为属于遗赠。依照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因此,在处分遗产时,遗嘱或遗赠的效力要优先于法定继承。同时,我国法律对遗赠的形式要件有具体的要求,比如赠与书的内容需要你奶奶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形式要件是否完整会影响到遗赠的效力。在你奶奶立有合法有效赠与书的情况下,不依法定继承的原则分割这套房产。你姑姑先于你奶奶去世,在发生法定继承的情况下,你姑姑的女儿可以代位继承她妈妈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但按照你所描述的情况,因不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你姑姑的女儿没有继承权。

你在问题中虽然提到了这套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金由你提供,但你和你奶奶之间并未就借名买房事宜签署过书面合同,你认可赠与书的效力就意味着你认同这套房产的所有权归你奶奶,应按遗赠的相关规定确定此房产的归属。另外,依照现行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因此,在处理此问题时,注意不要错过上述做出接受遗赠表示的期限。


(编辑:雷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