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因涉及多起案件拒不执行,有家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该公司每隔一两年就更换一次法定代表人。比如,甲注册了这家公司,因公司被起诉,无法偿还欠款,甲就将公司法定代表人改为乙。请问,乙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甲是否就能逍遥法外了? 汤先生
汤先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如果股东未履行实际出资义务,应对公司债务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建议你在诉讼时,将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包括法定代表人列为共同被告,以便在执行程序中可向其追索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