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和丈夫有一套房产,是婚后购买的,产权人登记为丈夫。近日,我丈夫因病去世,我的公公婆婆拿出一份丈夫手写的遗嘱,其中表示这处房产由他们继承。请问,这样的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罗女士
罗女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可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指定遗嘱执行人。因此,你丈夫可通过遗嘱处分属于其个人的财产,但遗嘱中处置他人财产的内容无效。
该房屋购买于你与丈夫结婚之后,虽然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你丈夫个人名下,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你与丈夫婚后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由于你丈夫生前所立遗嘱中处分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中属于你的部分,你丈夫无权处理。因此,你丈夫把属于你的房产份额一并交由其父母继承,这部分遗嘱是无效的。但只要遗嘱是真实有效的,你的公公婆婆可以继承你丈夫的那部分房产份额。如对此有争议,你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