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买的拆迁安置房被查封了,原因是卖给我房的人和别人有债务纠纷,而卖给我房的人也是从他人(拆迁户)手里购买的拆迁安置房。我在房子被查封之前已经全款支付购房款(有转款凭证),并且合法居住4年(有物业证明)。请问这套房的房屋产权归谁?能不能被查封? 秦先生
秦先生:
根据你的描述,推定该拆迁安置房应尚未进行过户,房屋产权归属于该拆迁安置房登记簿上所显示的户主。此房屋虽被查封,但你有权依法提起执行异议或者执行异议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物权的转让以办理过户登记为准,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此外,我国拆迁安置房根据各地不同的政策,有不同的限制转让期。如果你在购房时明知房屋处于限制转让期仍进行购买,则应预知在限制转让期内可能因司法查封等原因导致房屋不能过户的法律风险,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但若拆迁安置房在法院查封前已符合拆迁安置房转让的政策规定,你可以依法提起执行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你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已合法占有不动产,且已支付全部价款,因此你作为买受人提起的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法院一般都会予以支持。申请法院解封后,你可以继续居住使用该房屋,并要求卖方尽快办理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