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于2月1日向单位提交了辞职报告,定于30天后离职,2月24日我非因工受伤住院。后来,单位在支付2月份的工资时,扣除负伤后未上班的工资,并扣除了全勤奖金。请问辞职通知期非因公受伤享不享受医疗期?如果有医疗期,单位以辞职报告为由按已经辞职处理,合不合法? 赵女士
赵女士:
员工在离职前仍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据此员工可以主张将离职日期延后至医疗期届满之日。
该员工已经向单位递交了辞职报告,定于30天后离职,在离职之前,其与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员工没有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据此,该员工在离职前非因工负伤住院,也应按照上述规定享受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单位以辞职报告为由已经按照辞职处理,构成违法。同时,由于该员工辞职是其单方法律行为,该行为并不会因离职前受伤而丧失法律效力。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认定员工的辞职行为有效,从而认定将离职日期由原定日期延后至医疗期届满之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据你所述,如果单位全部扣除了病假期间的工资,该行为是违法的;至于该员工是否有权获得全勤奖,取决于其所在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
在具体维权时,该员工可以先与单位协商,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医疗期届满,并补发病假期间的工资;还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维权过程中,注意保留劳动合同、录音录像、工资发放明细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