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房东验收退房时以垫子污垢为由扣除80元房屋押金,却在退房第二天继续以门把手松动损坏为由再次扣除押金。当时我已经搬走了,而且退房前两个月我一直没有住在出租房,房东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我损坏了家具。请问房东的行为是否合理?
读者黄先生
黄先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10条的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711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据你所述,若租住的房屋中垫子污垢和门把手松动损坏是在正常使用时产生的自然损耗,你不用承担赔偿责任。房东扣除押金的行为,显属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