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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友意外死亡 同饮者均担责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4-28 15:44:04 来源:

本报记者 雷洁

小酌怡情,大饮伤身。醉酒不仅仅伤身,甚至有可能闹出人命。那么,酒友酒后意外致死,共同饮酒的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2020年11月24日,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醉酒造成他人死亡引发的索赔案。

案起缘由

与工友喝酒意外死亡

这件案子,还得从去年9月讲起……

刘甲、张斌、李三和王发几人是工友,9月13日收工后,刘甲想起前几天和张斌买的白酒还剩下不少,便提议几人喝点酒解解乏。当晚,刘甲几人约好在他们的宿舍内喝酒,正喝到兴头上,刘甲刚好看到门外路过的王发,便拉着王发一起喝酒。23时许,几人喝得晕晕乎乎,刘甲和张斌、李三是同一宿舍的舍友,眼看夜深了,王发决定在刘甲的宿舍将就一晚。谁知,这一晚发生了让几人后悔一生的事。

半夜,张斌迷迷糊糊起来上厕所,黑暗中隐约看到地上躺着一个人,张斌上前仔细一看,躺在地上的是刘甲。此时,刘甲已没有了呼吸。原来,喝醉酒的刘甲半夜起来不慎摔倒,这一摔就再也没能爬起来。不知所措的张斌连忙叫醒其他人,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的李三和王发赶紧联系了刘甲的儿子刘小强,14日凌晨4时许,刘小强赶到父亲的宿舍,发现父亲摔倒在地不省人事,旁边还有血迹,刘小强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经医护人员现场诊断,刘甲已经死亡近3个小时,公安机关也根据现有的证据排除他杀。

父亲和工友喝酒却意外离世,刘小强认为,是张斌等3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父亲死亡,张斌等3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且,不久前父亲和张斌喝酒时还扭伤过腰,张斌理应在醉酒后更加注意父亲的安全。随后,刘小强一纸诉状将张斌、李三和王发告上法庭。

对簿公堂

同饮者是否有承担安全保证责任的义务

2020年11月24日,乐都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被告王发认为:刘甲的死和自己没有关系,刘甲是酒局组织者,宿舍也是刘甲和张斌、李三共同使用,就算由房间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承担责任,且刘甲是酒后不慎摔倒死亡,自己是经刘甲邀请到他宿舍喝酒的,既不是安全保障义务人,又不是房屋的直接管理者,作为客人没有义务承担安全保证责任,故请求驳回刘小强要求自己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三辩称:因刘甲死亡原因不明,自己没有直接过错,并且与刘甲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张斌辩称:刘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醉酒后应该自行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原告要求自己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乐都区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刘甲和张斌、李三、王发是工友关系,且刘甲和张斌、李三在同一宿舍居住。9月13日18时,刘甲和张斌、李三晚饭后在宿舍内饮酒,刘甲又邀请在外居住的王发到宿舍饮酒,几人饮酒后睡觉。14日凌晨4时,被告张斌醒来后发现刘甲摔倒在地不省人事,并通知刘甲的儿子刘小强来查看,刘小强拨打了120和110。医护人员到场后诊断刘甲已经死亡3个小时左右。公安机关处警后排除了他杀的可能性,因刘甲的家人不同意尸检,公安机关未作尸检。询问中,民警得知,刘甲和张斌在此前的一次饮酒中发生过刘甲扭伤腰的事实。

法槌落地

同饮者均承担赔偿责任

乐都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共同饮酒侵权责任的认定中,需要综合考量各方因素,包括受损害的醉酒人和其他参与人的过错程度。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的安全负最大的注意义务。9月13日晚,原本是刘甲和张斌、李三的同室饮酒行为,又因刘甲在饮酒过程中邀请被告王发到场参与饮酒行为,王发属于后续酒局的参与者,且3名被告均未拒绝继续参加饮酒,当晚前后共饮4斤白酒均达到醉酒状态,4人(包括死者刘甲)在继续饮酒的过程中均未尽到相互提醒的安全注意义务。原告拒绝对死者刘甲尸体解剖,导致刘甲的直接死因无法查明,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本案中导致刘甲直接死亡的原因虽然不明确,但公安机关和现有的证据均排除他杀和除本案3名被告之外第三人侵害的事实,在证据不足以证明直接死因不明的情况下,饮酒仍是刘甲的死亡原因之一。综观本案,刘甲好酒、本次饮酒前还发生过饮酒致腰伤的事实,刘甲理应更加注意自己的身体,控制自己的饮酒行为,但在同室共饮时刘甲又邀请其他人参与饮酒,是继续饮酒的组织者,扩大了饮酒的场面,加剧了醉酒的程度,导致其他事故发生的概率大大增加,对刘甲的死亡其本人应负主要责任。3名被告在饮酒过程中因未尽到安全注意提醒义务,对刘甲的死亡从整体上应负次要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斌应以知道刘甲曾经发生过酒后扭伤腰的事实为鉴,负有更多的提醒注意义务。因3名被告就安全注意义务的知情情况和参与情况不同,在整体的次要民事赔偿责任中,被告张斌和李三、王发应按4∶3∶3的比例分担责任较为适宜。关于请求赔偿数额,原告提出死亡赔偿金676600元及丧葬费42689元合计719289元未超过青海省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标准,结合本案3名被告应承担10%的赔偿金额,即被告张斌应承担赔偿数额为28771.56元、李三应承担赔偿数额为21578.67元、王发应承担赔偿数额为21578.67元。关于原告要求由3名被告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请求,因各共同饮酒人之间事先没有共同的侵权意思联络,只是由于行为的客观联系,而共同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结果,且每个人在共同饮酒活动中所处地位不同,其所负有的注意义务程度也有所差异,故在本案中共同侵权人的责任形式应为按份责任,对原告提出的由3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乐都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第12条、第15条第(六)项、第16条、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二款、第24条、第29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张斌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28771.56元、被告王发赔偿21578.67元、被告李三赔偿21578.67元。

(文中人名为化名)


(编辑:杨琳玥)